車輛識別代號(VIN)編碼規則
作者: 上傳時間:2018-04-17 09:00:20
車輛識別代號(VIN)編碼規則
現在世界各國汽車公司生產的汽車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車輛識別代號。“VIN車輛識別代號”由一組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共17位,又稱17位識別代號編碼。它是識別一輛汽車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號代表著汽車的某一方面信息參數。按照識別代號順序,從VIN中可以識別車該車的生產國別、制造公司或生產廠家、車的類型、品牌名稱、車型系列、車身形式、發動機型號、車型年款、安全防護裝置型號、檢驗數字、裝配工廠名稱和出廠順序號碼等。我國機械工業部于1996年12月25日發布了《車輛識別代號(VIN)管理規則》,規定:“1999年1月1日后,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基本要求:
① 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具有車輛識別代號。
② 在30年內生產任何車輛的識別代號不得相同。
③ 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于車輛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儀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辨出車輛識別代號。
⑤ 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堅固耐久和不易替換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毫米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毫米高。
⑥ 車輛識別代號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應采用字母中“I”和“O”)
⑦ 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是應寫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車輛或車輛標牌上是也應標示在一行。特殊情況下,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必須標示在兩行上時,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始與終止處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于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的其它符號。
基本內容
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必須經過申請、批準和備案后方能使用。
①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一、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的制造廠的字母和數字。第一、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制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② 對于年產量≥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有以上所述的三位字碼組成。對于年產量<500輛的制造廠,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為數字9。此時車輛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
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制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制造廠選定的字母或數字占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的一般特性,其代碼及順序由制造廠決定。
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碼組成,其最后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① 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如下。
年份 | 代碼 | 年份 | 代碼 | 年份 | 代碼 |
1985 | F | 1992 | N | 1999 | X |
1986 | G | 1993 | P | 2000 | Y |
1987 | H | 1994 | R | 2001 | 1 |
1988 | J | 1995 | S | 2002 | 2 |
1989 | K | 1996 | T | 2003 | 3 |
1990 | L | 1997 | V | 2004 | 4 |
1991 | M | 1998 | W | 2005 | 5 |
③ 如果制造廠生產的某種類型的車年產量≥500輛,第三至第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制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